臺北市中山區濱江國小
尊重、快樂、卓越、負責
標題:116年非亞奧運績優運動選手參賽及訓練經費補助
時間:2026-10-14 10:50
發佈者:體衛組長
類別:行政公告
標籤:
一、 有關申請116年非亞奧運績優運動選手參賽及訓練經費補助,請各申請單位以最近一屆績優成績 (如115年全民運動會、115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或114年全國原住民運動會等)申請。
二、 請於1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前填具申請表(本局官網自行下載),並檢具比賽或訓練計畫書、獎狀影本及戶籍謄本寄送至本局全民運動科(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標題:「申請116年非亞奧運績優運動選手經費補助」,並將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bu0387@gov.taipei,以利查核及後續聯絡。(申請表下載:本局官網/業務資訊/常用表單下載)
三、 新申請單位請加入官方Line 帳號(ID:@482kjlcj)以利後續聯絡事宜。
四、 申請資格如係經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指派代表國家參加比賽者,需另檢附運動部相關證明文件(如選訓會議紀錄及具運動部核定文號之國手資格證明)。
五、 本市績優運動選手申請國內外參賽或國內外訓練經費補助,每年度每人每項以一次為限(兼項選手請務必注意),另申請國內外參賽須符合要點第2點所規範之賽事。(明年度「全國原住民運動會」不可作為國內參賽申請賽事。)
六、 核定後如有變更比賽或訓練計畫書必要者,應於比賽或訓練期程開始辦理十四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執行。
七、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上開變更每人每項以一次為限,請務必審慎評估相關可行性。
八、 綜合參賽訓練需求、效益及上年度核定、核銷情形,本年度衡酌單項補助一致性原則(如考量教練費/營養費)及補助效益性進行核定;屬個人用品者,原則不予核定。
九、 申請國外參賽及國外訓練者,以國外參賽優先核定。
十、 設備經費資源分配較有限,部分申請案考量效益性則不予補助,另查前一年度業核定類別非屬高耗損性、具競賽使用需求者亦不予補助。
十一、 同一期間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關性質補助者(如本局基層訓練站等),本局「得」不予補助。
十二、 受補助選手應依本局核定之比賽或訓練計畫書執行,且於參賽或訓練期間,戶籍不得遷出本市,另除有特殊緣由外,不得拒絕本市代表隊徵召。
條文資訊: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Amend/FL083903
二、 請於115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前填具申請表(本局官網自行下載),並檢具比賽或訓練計畫書、獎狀影本及戶籍謄本寄送至本局全民運動科(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10號),標題:「申請116年非亞奧運績優運動選手經費補助」,並將電子檔寄至承辦人信箱:bu0387@gov.taipei,以利查核及後續聯絡。(申請表下載:本局官網/業務資訊/常用表單下載)
三、 新申請單位請加入官方Line 帳號(ID:@482kjlcj)以利後續聯絡事宜。
四、 申請資格如係經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指派代表國家參加比賽者,需另檢附運動部相關證明文件(如選訓會議紀錄及具運動部核定文號之國手資格證明)。
五、 本市績優運動選手申請國內外參賽或國內外訓練經費補助,每年度每人每項以一次為限(兼項選手請務必注意),另申請國內外參賽須符合要點第2點所規範之賽事。(明年度「全國原住民運動會」不可作為國內參賽申請賽事。)
六、 核定後如有變更比賽或訓練計畫書必要者,應於比賽或訓練期程開始辦理十四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計畫,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執行。
七、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上開變更每人每項以一次為限,請務必審慎評估相關可行性。
八、 綜合參賽訓練需求、效益及上年度核定、核銷情形,本年度衡酌單項補助一致性原則(如考量教練費/營養費)及補助效益性進行核定;屬個人用品者,原則不予核定。
九、 申請國外參賽及國外訓練者,以國外參賽優先核定。
十、 設備經費資源分配較有限,部分申請案考量效益性則不予補助,另查前一年度業核定類別非屬高耗損性、具競賽使用需求者亦不予補助。
十一、 同一期間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關性質補助者(如本局基層訓練站等),本局「得」不予補助。
十二、 受補助選手應依本局核定之比賽或訓練計畫書執行,且於參賽或訓練期間,戶籍不得遷出本市,另除有特殊緣由外,不得拒絕本市代表隊徵召。
條文資訊: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Amend/FL083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