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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臺北市天母棒球場116年公益使用天數申請暨審議注意事項
時間:2026-10-16 14:25
發佈者:體衛組長
類別:行政公告
標籤:
公益使用場地及天數規定|
依「臺北市天母棒球場民間自提營運移轉OT案」規定,公益使用場地範圍及天數規定如下:
一、 公益使用場地
棒球場、賽事必要之相關室內空間(須經營運單位同意)及售票亭前廣場(不得從事營利行為)。
二、 公益使用天數
1.本(116)年度可供公益使用天數為30天;單日公益使用時間達4小時(含)以上者,視為1日,單日公益使用時間未達4小時者,視為半日。每次申請辦理相關活動或賽事最少需申請1日(含)以上。
2.本年度公益使用天數可申請使用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申請方式|
一、申請期間
115年10月15日(星期四)至115年10月28日(星期三)止。
二、申請資格
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向政府合法登記立案之公司、團體、法人。
三、申請活動內容
1.棒球場及必要之相關室內使用空間限於舉辦棒球體育運動賽事或活動。
2.售票亭前廣場於活動期間可進行其他非營利(業)行為,惟不得違反善良風俗或進行選舉、競選造勢等活動,但仍須經主管機關書面同意。
四、應備文件
1.申請表正本,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一。
2.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學校,可免附),一式2份。
3.活動企劃書,一式2份;格式如附件二。
企劃內容包含:活動名稱、目的、辦理相關單位、活動期程(含預計場佈、活動辦理、撤場清場時間)、場地使用範圍和空間、活動辦理方式、內容及進度期程、活動行銷企劃、比賽活動疏散動線及人員配置、救護動線規畫、維安機制、公益回饋、預期效益(活動對棒球運動推動之效益及當地居民生活影響程度評估、居民回饋(無免填)、城市行銷效益、市政推動及公益性質)、經費預算及來源、辦理相關活動實績等項目。
4.同一申請單位所提送之各活動日期有衝突時,應自行協調;另同一申請單位倘申請2案以上,應就所提送之申請案件,依其重要性排序,提供督委會參酌。
五、遞件方式
郵寄(請以掛號郵件寄送,郵戳為憑)至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運動產業科:10553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7樓,信封正面務必註明「申請臺北市天母棒球場116年度公益使用天數」,逾期恕不受理,不得以其他理由申請補件。

其餘詳情請參附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