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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知勞動部修正發布「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 辦法」發布令及修正條文1份
時間:2024-06-18 09:11
發佈者:設備組長
類別:行政公告
標籤: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3年6月7日臺教資(六)字第1130059621號函辦 理。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自103年12月30日訂 定發布後,曾於110年11月5日修正發布。本次修正係為加 強掌握廠場化學品運作資訊,考量具有物理性及急毒性等 立即性危害且運作達一定數量之化學品,萬一發生事故所 影響之範圍及嚴重程度較大,爰增加運作者應報請備查頻 率、動態報請備查及強化運作者應報請備查之基本資料等 規定,以提升資料之即時性及有效性,並基於行政協助提 供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救災之運用,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最大運作總量用詞定義,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3條) (二)對於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100人者,縮短其運作優先管理 化學品之報請備查期限,並要求運作者應分別將營利事 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報請備查,以強化資料勾稽 運用。(修正條文第7條、第7條附表4) (三)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危害特性,修正報請備查頻率及增 訂動態報請備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第9條) (四)刪除運作者未依相關規定報請備查得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者,始處以罰鍰之規定,以強化運作資料報請 備查之管理機制。(修正條文第14條) 三、本次修正公告內容請協助周知及宣導。若對於本次修法內 容有相關問題,請洽詢勞動部簡祥霖承辦人員,電話 (02)89956666分機8379。